7月18日,昆明中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云铜”)状告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撤销对方认定的云南省著名商标:某一类别的“云铜”商标。作为第三人出庭、也是商标大战的主角之一,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铜股份”)表示:对方存在恶意抢注,谋取暴利,滥用诉权。同时表示,香港云铜的企业名称已侵害了云铜集团公司的名称字号权。
记者了解到,这家香港云铜公司,早在2008年开始,就对“云铜”商标进行全类别注册,待云铜股份发现时也开始注册,然而只注册下来8个类别……
香港云铜:
一个没有权属的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
根据香港云铜的官网简介,该公司是2009年1月在香港正式挂牌成立的综合性国际公司。该公司的“云铜”品牌也已在国内外市场具备了核心竞争力和卓越的影响力。但对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官网并未介绍。
香港云铜诉称,该公司为“投资回报云南”,成立了“投资云南委员会”。于2015年2月9日在云南登记注册了“香港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代表处”做投资的前期准备工作。同年4月13日,该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撤销云铜股份第40类商标。原因是云铜股份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任何人可以申请撤销。
国家商标局受理后,支持了香港云铜的申请,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了撤销该商标的决定。云铜股份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而该委员会经过评审,认定云铜股份没有使用该商标,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决定书,正式撤销了该商标。
香港云铜表示,在本案商标撤销过程中,云铜股份违法制作了资料和虚假使用证据申报给云南省工商局。后云南省工商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对云铜股份的第40类商标为云南著名商标的认定公示。
随后,香港云铜2次书面向云南省工商局提出了异议,但未得到答复。为此,香港云铜认为,云南省工商局认定云铜股份“云铜”第40类商标为“云南省著名商标”,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香港云铜将云南省工商局诉至法院,同时将云铜股份作为第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定行政不作为成立,同时判令云南省工商局撤销该认定。
另一方面,记者了解到,目前云铜股份正向北京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标总局撤销“云铜”商标的行为违法。
云南省工商局:
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且已超过时效
法庭上,云南省工商局的代理人认为,本案为行政诉讼,但首先香港云铜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在该行政行为中,原告并非行政相对人,而且原告也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行为已经或可能会对其产生影响,因此原告也并非利害关系人。
另外,云南省工商局依照相关办法规定,认定云铜股份的第40类“云铜”商标为“云南省著名商标”,该行政行为合法,程序合法。而且云南省工商局已经对原告香港云铜提出的异议进行了调查审核,确实履行了法定职责。
香港云铜以云铜股份连续三年不使用“云铜”第40类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商标的申请。但该案目前仍在诉讼中,被申请商标在作出最终撤销决定前,该商标依然是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因此,原告香港云铜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对于原告的异议申请,云南省工商局已调查核实。
同时,省工商局的代理人认为,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6个月,但香港云铜在公示“云南省著名商标”后1年多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云铜股份:
对方存在恶意抢注,诉讼牟利
公开资料显示,云南铜业股份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前身为云南冶炼厂,成立于1958年,1998年改制为股份制上市公司,更名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生产高纯阴极铜、电工用铜线坯、工业硫酸、金锭、银锭等主产品。
对于这起官司,云铜股份的代理人认为,云南省工商局认定云铜股份持有的“云铜”商标为“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行为合法有效。而且云铜股份的“云铜”商标早在2012年就被认定为“昆明市知名商标”。
同时,云铜股份也认为,香港云铜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裁定驳回。香港云铜是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公司,其并未持有任何“云铜”商标,因此,该认定并未侵害原告公司的任何权益。相反,香港云铜的企业名称中含有“云铜集团”字号已侵害了云铜集团公司的名称字号权,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停止继续使用“云铜集团”的字号。
“对方公司实际上是恶意抢注商标,而且想以此牟利。”云铜股份代理人介绍,自2008年起,香港云铜和该公司股东的另一家公司云瑞之祥公司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疯狂全类别通过抢注“云铜”商标,并在报刊、互联网上大肆宣扬叫卖,还在香港注册了含有“云铜集团”字号的企业,据他们了解,香港云铜股东现在仍在北京等地大量注册含有“云铜”的企业,目的就是要云铜股份和云铜集团向其购买“云铜”商标,以获取高额收入。
双方因为商标权纠纷,已经纠缠了近10年,香港云铜和云瑞之祥公司先后在北京、深圳、昆明等多地以侵权为由提起大量诉讼,企图通过司法诉讼行为为其谋求不当利益,属于滥用诉权,严重干扰了司法诉讼活动。
该案未当庭宣判。
(来源:云南信息报 记者 曹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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