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原告瑞安市香柏木服饰有限公司(简称香柏木服饰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宝马股份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本案涉及汽车行业的国际知名宝马股份公司。
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本案原告香柏木服饰公司于2011年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领带、帽子等服务上。本案第三人宝马股份公司于2017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关于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中认定:宝马股份公司的“BMW及图”、“宝马”商标整体具有较强独创性。第三人宣传过程中,亦多将其中文“宝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与“BMW”(以下称引证商标二)、“BM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以及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共同使用,且经长期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可见前述商标彼此之间已经形成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三显著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元素、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第三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与引证商标四所指向的图形相互对应,因此,诉争商标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袜、领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途径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指的情形。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香柏木服饰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其主要起诉理由为:一、原告获准注册的诉争商标完全由原告独创,与第三人的引证商标没有丝毫关系,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三、第三人有伪造证据的嫌疑。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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