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商标注册解析商标权的客体范围
在法律层面,凡是实际起到(从商标使用的角度的评价,涉及获得显著性 、未注册驰名商标、商标使用义务、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等多个角度)或 能起到(从商标注册审查的角度的评价)将某种产品或服务的摩尔个提供 者与其他提供者相区分的功能的标识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商标。实际上,上 述各种不同的标识在发挥其固有功能的同时,都有可能同时发挥识别商品 或服务的提供者来源的功能,他们也就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商标,受商标法的 调整。在这种情形下,在这样的标识上就存在事实概念和法律概念的交叉 重叠。也就是说,一个标识可能同时是企业的商标、商号或字号、企业名 称、域名等。比如IMB。这一现象在法律上有两种性质表现,一是法律概念 之间的重叠,前述标识中有些是法律概念,即不同法律制度或规则的调整 对象,比如商号或字号、企业名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品外观是普通法 上的法律概念,不是中国法上的法律概念)、域名。不同的法律制度各自 按照自己的价值目标设置了客体认定条件和调整规则,凡是符合条件的都 将被纳入各自的调整规范。这样,就会出现事实上的同一对象被定性为不 同法律客体,从而被纳入到不同法律制度调整范围的情况,发生请求权竞 合及权利冲突的问题。请求权竞合的情形,比如,第三人未经授权在电脑 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中使用‘华硕’这一标识而可能导致消费者就电脑产品 的提供者生产混淆误认,同时侵犯华硕公司的商标权和商号权,华硕公司 可以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利,但损害赔偿不能重复计算。 权利冲突的情形,比如,“欧尚”是甲公司的商标,同时也是乙公司的商 号,而两家公司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在法律规则层面,甲公司 可以依据商标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欧尚”商号,乙公司也可以依据商 号权要求甲公司停止使用“欧尚”商标。要解决此类冲突,就要分析两个 权利在生产时间上的优先性以及各自经过使用所形成的权益的正当性。二是非法律概念的重叠。前述标识中有的不是法律概念,比如企业logo、商业标语、商品型号,它们可能被不同的法律制度纳入调整范围,从而被定性为商标等法律概念,于是,事实上的概念和法律上的概念被同时用于指称同一事实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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